100年7月31日,新北市萬里地區兩組雙人飛行傘在空中相撞,下方飛行傘的教練和女學員雙雙墜落山脊斜坡掛彩,
是我國第一宗飛行傘相撞意外,高等法院依滑翔運動協會等鑑定報告認定,
上方飛行傘教練劉漢添未依規定避讓而造成意外,昨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劉男4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。
事發當時,下方的崔姓教練和林姓女學員飛行傘遭撞後,雙雙墜落數公尺下的山脊斜坡受傷,
林女傷勢較重,有頸椎、肋骨骨折等傷害。
到現在還死不認錯...
當然不公平 你們的鑑定報告? 真的是好笑了... 有空要常常看看有益的電視
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-- 刑事類 102年度上易字第760號
查,被告於本院102年6 月20日所提出之中華民國滑翔翼協會(以下簡稱滑翔翼協會)飛安第102001 號安全事故調查報告
乃係輔佐人即被告之哥哥劉松添以滑翔翼協會名義所做成,此業據輔佐人劉松添供承在卷(見本院卷第78頁背面),
足見上開事故調查報告非依法定程序所做成。
另就鑑定人資格部分,除無證據證明劉松添具有本案鑑定之專業知識外,劉松添亦係被告劉漢添之哥哥,
復係本案野馬企業社之負責人,就本案實有利害關係,所為難認無偏頗之虞。
綜上所述,上開被告所提出之事故調查報告,充其性質僅係屬輔佐人審判外之陳述,復經檢察官否認該報告之證據能力
(見本院卷第78頁背面),自無證據能力。
另外 !! 還有一個重點 !!
" 惟被告劉漢添於滑翔運動協會上開鑑定過程中,所提出之滑翔翼協會發出之教練證等級係註明「高級」,
有該教練證影本在卷可考 (見他848卷第189頁) ,足見滑翔翼協會所發出之教練證前後不一,有不實之嫌。"
"是被告劉漢添固於100年間未曾參與滑翔翼協會所辦理教練講習會之紀錄,
此有體育運動總會103年2月20日體總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憑 (見本院卷第154頁),
且滑翔翼協會所發之高級教練證 (見他字848號卷第189頁) ,亦與其所發出之「丙級教練」證書(見本院卷第104頁) 相互齟齬,
然此應屬體育運動總會監督不實及滑翔翼協會有無違造文書之問題,與被告劉漢添是否有取得教練資格無涉。"
就像我之前就說過的... [你以為協會名稱有中華民國就可以嗎 ?! 你... 你敢給這些人載 ?! ]
.... 這種態度 還需要我註解嗎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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